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1944号
陈雄东:
本院已受理原告李柳燕诉你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邮寄送达和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897.22元、误工费10500元、电动车维修费350元,共计11747.22元;2.判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对上述损失在承保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直接向原告赔付;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廉洁司法承诺书、证据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时间定于2022年9月30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四楼第五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