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晓华:
本院受理原告彭长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803民初1114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李晓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彭长艳支付货款47000元及利息(以货款47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6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5元,由被告李晓华负担。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975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975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