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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803 民初1100号公告判决
发布时间:2022-07-27 17:21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2022)粤0803 民初1100

杨永冰、廖梓晨: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章支行诉被告杨永冰、廖梓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2)粤0803 民初110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杨永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章支行偿还贷款本金74999.98元及支付利息(截至2021年10月16日止的利息为13576.80元,此后的利息以实际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675%计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廖梓晨对本判决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廖梓晨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对被告杨永冰享有追偿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14.42元,由被告杨永冰、廖梓晨负担。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2014.42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2014.42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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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速裁室1(一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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