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1126号
吴妃明:
本院受理原告赵丽军与被告吴妃明、湛江绿通自行车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803民初11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赵丽军赔付13373.92元;二、限吴妃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赵丽军赔付9732.93元;三、驳回赵丽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3.88元,由赵丽军负担279.88元、吴妃明负担454元,赵丽军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454元,吴妃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454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黄细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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