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2140号
张龙权: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龙权偿还原告霞山农行信用卡透支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合计人民币11540.96元,其中:本金9982.1元,利息990.99元及违约金567.87元,总手续费0元(暂计至2022年5月17日,并从2022年5月18日起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利息及有关费用至被告张龙权还清信用卡贷款为止)。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龙权承担本案有关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0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四楼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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