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1269号
吴仁友: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与被告吴仁友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2)粤0803民初1269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限被告吴仁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6958.13元,以及支付依照《信用卡章程》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至2022年4月6日止的利息和复利3074.64元、手续费1046.39元;2022年4月6日之后的利息、复利、手续费(其他费用)按《信用卡章程》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利息为日利率万分之五计至透支债务款项付清之日止,并按月计收复利;限被告吴仁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计至2022年4月6日止的违约金2649.78元,2022年4月6日之后的违约金依照《信用卡章程》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5%计至还清之日止;以上一、二项的利息、手续费、违约金总计以年利率24%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3.22元,由被告吴仁友负担。被告应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1143.22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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