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0803民初1118号
李俊锋:
本院受理原告唐振豪与被告李俊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803民初11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限被告李俊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47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8年11月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逾期利息为4551.84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的逾期利息以147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计算至被告清偿债务之日止)给原告唐振豪;二、驳回原告唐振豪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