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1129号
九龙坡区张帅摩托车销售俱乐部:
原告杨元山诉被告九龙坡区张帅摩托车销售俱乐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803民初11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杨元山与被告九龙坡区张帅摩托车销售俱乐部于2022年4月26日口头签订的买卖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二、原告杨元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九龙坡区张帅摩托车销售俱乐部退回在该处购买的贝纳利黄龙600排量摩托车一台。三、被告九龙坡区张帅摩托车销售俱乐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元山退还购车款14600元及支付资金占用费(以146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5月5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四、被告九龙坡区张帅摩托车销售俱乐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元山支付停车费(按10元/天自2022年5月5日起计至原告退还摩托车之日止)。五、驳回原告杨元山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260元,由原告杨元山负担945元,被告九龙坡区张帅摩托车销售俱乐部负担315元。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3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