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0803民初406号
华军:
本院受理原告杨美琴诉被告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判决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803民初4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华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美琴返还货款20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华军负担。原告杨美琴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4300元。被告华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各向本院交纳4300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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