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 民初1729号
罗淮聪:
本院受理原告黄富余与被告罗淮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2)粤0803 民初172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罗淮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富余偿还借款本金21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实际尚欠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4.8%计算)。二、驳回原告黄富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元,由被告罗淮聪负担。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325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325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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