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 民初1779号
陈友权:
本院受理原告潘晓梅与被告陈友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2)粤0803 民初177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陈友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潘晓梅偿还借款本金30400元;二、驳回原告潘晓梅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陈友权负担604元,原告负担196元。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604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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