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莫凯媛:
原告黄柳萱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判决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803民初16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莫凯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柳萱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以实际欠款额为基数,支付自2022年6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7%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黄柳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被告莫凯媛负担。原告黄柳萱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550元,被告莫凯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550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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