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蔡汝群:
本院受理原告吴建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803民初2021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吴建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蔡汝群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7月19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计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吴建港负担。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1050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1050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