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1744号
杨太光:
本院受理原告吴丽春与被告杨太光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2)粤0803民初1744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一、准予原告吴丽春与被告杨太光离婚;二、婚生女儿杨淑芬由原告吴丽春抚养,被告杨太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每月20日前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女儿杨淑芬年满18周岁时止,被告杨太光可随时探望女儿杨淑芬;三、驳回原告吴丽春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吴丽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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