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2625号
庞继奖:
原告杨妍诉被告庞继奖、沈仕华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原告诉讼请求:一、依法确认被告庞继奖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博白镇城东大岭三和幸福里第1幢第1单元2003号房【不动产权证号:桂(2017)博白县不动产证明第0003664号】拥有50%的所有权;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22年11月2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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