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黄森兄:
原告陈小甫与被告黄森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803民初16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黄森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小甫偿还借款本金49078元和利息(利息以49078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此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4.8%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小甫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75元,原告陈小甫负担245元,被告黄森兄负担1730元。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1730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1730元,如逾期不交纳的,本院将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李小凤法官、李妙丹书记员 电话:2368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