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1989号
李康森:
原告湛江融信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康森典当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803民初1989号民事裁定书和(2022)粤0803民初1989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湛江融信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康森于2020年8月5日签订编号为NO.RXFCDY20200805047的《不动产抵押(典当)借款合同》;二、限被告李康森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湛江融信典当有限公司偿还典当借款本金110000元及支付自2022年1月6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息费;三、限被告李康森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湛江融信典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6000元和财产保全担保费800元;四、原告湛江融信典当有限公司对位于湛江市赤坎区海滨大道北188号盈月花园3幢2409房[证号:粤(2019)湛江市不动产权第0026371号] 拍卖、变卖或折价的价款,在本判决确认被告李康森应承担的债务范围内,按照抵押登记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湛江融信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36元,保全费1154元,由原告湛江融信典当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李康森负担案件受理费2636元和保全费1154元。案件受理费2836元和保全费1154元已由原告湛江融信典当有限公司预交,原告湛江融信典当有限公司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李康森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湛江融信典当有限公司径付案件受理费2636元和保全费1154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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