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2526号
黄雅彬:
原告梁丹诉被告丁立中、第三人黄雅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5月21日和2011年11月29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补充合同》;二、判令被告及第三人付清拖欠原告的房屋租金87128元(计租方式:面积2177.58平方米,7月租金35560元,已付12376元,尚欠23184元;8月租金35560元,已付7176元,尚欠28234元;9月5日止租金35560元;共计租金87128元),9月5日以后的租金按合同约定计息支付至合同解除止;三、判令第三人立即腾清翟湛江市霞山区民有路2号三楼使用面积2177.58平方米房屋内的物品,将房屋交回给原告使用;四、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与第三人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22年11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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