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告
NGOC DUNG NGUYEN(阮线蓉):
本院受理原告陈保荣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判决书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803民初2079号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陈保荣与NGOC DUNG NGUYEN(阮线蓉)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保荣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