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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湛霞法民三初字第108号
发布时间:2014-06-20 15:27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告

陈恩珠、林桂英:

本院受理原告王来英、苏平静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起诉状副本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湛霞法民三初字第10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4年8月6日上午10点在本院五楼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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