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0803民初2068号
梁爱连:
原告卢奕良、宋春玲与被告梁爱连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803民初20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梁爱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卢奕良、宋春玲返还预付款2500元。二、限被告梁爱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卢奕良、宋春玲支付违约金2000元。三、驳回原告卢奕良、宋春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梁爱连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已由原告卢奕良、宋春玲预交,原告卢奕良、宋春玲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梁爱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卢奕良、宋春玲径付案件受理费25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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