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麦志勤、温妃清:
原告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麦志勤、温妃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判决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粤0803民初24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麦志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606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2年8月23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二、被告温妃清对被告麦志勤的上述货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温妃清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麦志勤追偿;三、驳回原告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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