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叶维明:
原告杨太胡、林海新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判决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803民初23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叶维明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杨太胡、林海新退还款项360000元及支付违约损失(按照2022年8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即3.7%的标准,以应退还款项的金额为基数,从2022年8月1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照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案件受理费6700元,申请费2320元,合计9020元,均由被告叶维明负担。被告叶维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迳直交纳9020元,如逾期不交纳,本院将强制执行。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付902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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