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2467号
陈华伟:
本院受理原告王少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支付利息2105元(以本金10000元按年利息6%从2019年1月30日计至起诉之日止)和2000元违约金给原告,叁项合计:14105元,起诉之日计至还清本息之日止的利息请法院依法判决。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0月18日上午10时在本院四楼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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