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2546号
梁明富:
本院受理原告陈瑞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梁明富支付拖欠的工程材料货款14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21年12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梁明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0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四楼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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