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1642号
韦昌均:
本院受理原告许月春与被告韦昌均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803民初16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韦昌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许月春赔付医疗费6648.16元、交通费420元、误工费2652.64元,共9720.8元;二、驳回许月春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25元,由许月春负担1903元、韦昌均负担222元。许月春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222元,韦昌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222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黄细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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