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3285号
罗常凯:
本院受理原告郑小群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6%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2月13日上午10时在本院四楼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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