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2454号
傅施雯:
本院受理原告古海萍与被告傅施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803民初24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傅施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古海萍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自2015年2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2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年利率6.15%为限);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7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年利率6.15%为限);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二、驳回原告古海萍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60元,由被告傅施雯负担2278元,原告古海萍负担182元。原告古海萍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付2278元。被告傅施雯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2278元,逾期不交纳,本院将强制执行。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冯伟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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