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2456号
李观添、傅施雯:
本院受理原告古海萍与被告李观添、傅施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2)粤0803民初2456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限被告李观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古海萍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驳回原告古海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7.5元,由被告李观添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李观添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1137.5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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