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2877号
陈蓝星:
本院受理原告林炳生诉被告陈蓝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2)粤0803 民初287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陈蓝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炳生偿还借款本金39811.66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实际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3月30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二、驳回原告林炳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0元,由被告陈蓝星负担398元,原告林炳生负担2元。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398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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