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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803民初3199号公告判决
发布时间:2022-12-16 10:06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梁水金、广东邦洲水产有限公司:

原告章建英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判决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粤0803民初31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梁水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章建英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60349元,及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及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4.6%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章建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05.24元,保全费2321.75元,合计9026.74元,由被告梁水金负担。原告章建英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9026.74元,被告梁水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9026.74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0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759-2368952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50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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