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3308号
许保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诉被告许保才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2)粤0803 民初330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限被告许保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偿还截至2022年8月2日拖欠的信用卡透支本金14934.4元、利息1662.99元、违约金875.22元、手续费(其他费用)260元;并支付从2022年8月3日起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收费标准》的约定计算至透支债务款项付清之日的利息、违约金(上述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总计以年利率24%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3.32元,由被告许保才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243.32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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