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吴裕成、吴那桃:
原告吴那武、吴斌、吴毅、吴胜诉被告吴裕成、吴那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判决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粤0803民初32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吴裕成、吴那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吴那武、吴斌、吴毅、吴胜借款本金189000元和以尚欠本金为基数,从2018年5月5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及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6.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04.56元,保全费2420元,合计9024.56元,由被告吴裕成、吴那桃负担。原告吴那武、吴斌、吴毅、吴胜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9024.56元,被告吴裕成、吴那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9024.56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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