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院动态 > 法院公告 > 送达公告 > 正文详情
(2022)粤0803民初3410号公告判决
发布时间:2023-01-06 16:16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彭钊、黎小敏

原告黎宏华与被告彭钊、黎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判决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粤0803民初34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彭钊、黎小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黎宏华偿还借款本金89972.14元及以实际欠款额为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4.8%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黎宏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10元,由被告彭钊、黎小敏负担。原告黎宏华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2610元,被告彭钊、黎小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2610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0二三年一月六日

 

 

联系电话:0759-2368952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506室


【打印本页】
【关闭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