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81号
甘超杰:
本院受理原告叶引娣诉你与湛江顺丰速运有限公司霞山分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53721.7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邮寄送达和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4 月 7 日上午 9 时在本院四楼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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