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雷州市流沙建港工程指挥部:
本院受理原告林佛兴诉被告雷州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指挥部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指挥部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证据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4年12月2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法院(法庭) 名 称 |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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