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林华强:
原告朱爱苗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803民初34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林华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爱苗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5033.36元和违约金(以5033.3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从2022年11月2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朱爱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联系人:李法官、李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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