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霞山法院通过财产保全,敦促被告主动到法院请求解除冻结,为当事人林某追回借款32万余元。
原告林某与被告陈某系朋友关系。2022年,被告陈某以搞项目需要资金短期周转为由向原告林某提出借款,并介绍被告柯某给原告认识,声称柯某系其项目的合作伙伴。经过了解,原告林某最终同意向两被告提供借款60万元。为此,原告林某与两被告签订了《借款协议》,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了全部借款。由于两被告没有依约偿还借款,经多次催促无果,林某无奈之下将二人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后,根据原告林某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对两被告名下的资金、房产等进行冻结、查封。二名被告在收到财产保全的短信通知后,随即主动联系承办法官。承办法官在向二名被告详细了解事发经过后,耐心讲解财产保全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相关规定及其法律后果,语重心长地劝说二名被告与原告林某进行协商调解,依约偿还借款。最终,被告陈某积极筹措资金,并与原告林某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柯某也积极联系法官、筹措资金,以期尽快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法官说法】
财产保全措施旨在防止当事人转移财产,保证生效判决的执行,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措施通过扣押、冻结、查封了被申请人的动产、银行账户、不动产等财产,以促使被申请人积极履行义务,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保全的财产不得以出卖、出租、抵押、赠与、提取等方式处置,因而给被申请人的生活工作带来了不便影响。因此,被申请人应当诚实守信,积极履行双方约定的义务,以避免受到法律的制裁。
但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也存在法律风险。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一般应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将承担申请保全错误的赔偿责任。故当事人在诉讼当中也应慎重选择申请财产保全,避免因滥用财产保全诉讼权利而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八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