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2926号
陈健仙:
原告李观旺诉被告陈健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803民初29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健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观旺退还货款131400元及支付资金占用费(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自2021年12月29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67.15元,由被告陈健仙负担。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3067.15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3067.15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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