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224号
吴宇华、陈诗婷:
原告梁景兴诉被告吴日阳、杨绍军、第三人吴宇华、陈诗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撤销被告一和被告二于2020年2月18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第(2)款关于位于湛江市霞山区海景路38号-1房地产所有权及第(3)款上述房地产内一切物品(含盆景植物25棵等)归被告二所有的约定(价值790万元);二、确认被告二名下的粤GSX666号小汽车属于两被告的共同财产(价值10万元);三、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原告行使撤销权的一切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23年4月19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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