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451号
周武:
原告李玲诉被告周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定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30000元及利息101775元(2021年9月7日至2023年1月9日止共计431775元);(以本金330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双方口头承诺的2%月利率计算);二、本案解封不动产抵押产生的费用及诉讼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23年4月24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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