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霞山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因帮忙开车而被判刑的犯罪案件。帮忙开车一天,500元的报酬似乎也不算太高?只是开车,又没有夹带违禁物品,甚至都没有下车,怎么就犯罪了?
莫让表象欺骗了你的眼睛,实际情况可能和你想象的不一样。该案实则是一起为电信网络诈骗分子转移赃款的刑事犯罪案件。
【基本案情】
被告人卓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21年刑满释放后,卓某因无固定工作缺少生活来源,便向朋友同案人周某借款,并在交谈中得知周某近期靠着帮上游犯罪分子“洗钱”的方式赚了一些钱。周某邀请卓某一起参与“洗钱”,帮忙开车一天便可以得到500元报酬,卓某见报酬丰厚便欣然同意参与。2022年6月某天,周某与“卡主”邓某(即提供自己名下银行卡的人)共同乘坐由同案人刘某驾驶的车辆。同时,周某为避免“卡主”不配合,安排卓某开车尾随。卓某便根据周某安排,驾车一路跟随。在不到三个小时的时间里,邓某的银行卡陆续收到了来自多个不同账户的转账共计219000元,其中已经明确是诈骗资金的就有138000元,周某则通过取现、商场消费等方式将全部赃款转移。
【裁判结果】
被告人卓某开车跟随以确保资金转移,为犯罪所得的转移提供帮助,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
【法官说法】
本案中,看起来卓某除了开车之外也没有做什么,甚至连车都没有下,但卓某在事前与周某存在犯意联络,合谋参与“洗钱”犯罪,并在周某的安排下开车跟随确保“洗钱”犯罪活动的顺利实施,故卓某具有犯罪故意,并为转移犯罪所得提供帮助。“洗钱”是转移违反犯罪所得、收益的俗称,除特定种类的上游犯罪所得、收益外,涉及转移犯罪所得或收益的,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论处。
近年,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猖獗,较为重要的因素也在于下游诸如掩饰、隐瞒犯罪活动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等犯罪活动的屡禁不止。许多人心怀侥幸,利令智昏,最终被处以刑罚。安全的网络、社会生活环境需社会全体公民共同营造,希望全体公民充分认识网络诈骗的危害、严重后果及法律处罚,莫怀侥幸心理,莫因蝇头小利而身陷囹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