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76号
吴悦树: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嘉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悦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3)粤0803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限被告吴悦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湛江市嘉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5229.6元、电梯用电分摊费208.96元,公共用电分摊费319.08元,公共用水分摊费7.03元,共计5764.67元;并支付从2023年1月5日起以5764.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475%计算至清偿欠款之日止的违约金,但以不超过欠款5764.67元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33元,由被告吴悦树负担。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81.33元,被告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81.33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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