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684号
曾凡伟、林清秀: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交诉被告曾凡伟、林清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13日9点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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