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3929号
林亚辉、伍泉:
本院受理原告庞观富与被告林亚辉、伍泉、邓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2)粤0803民初3929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一、限被告林亚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庞观富偿还借款本金898836.26元及利息(以本金898836.26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4.6%计算);二、限被告林亚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庞观富支付律师费20000元;三、被告伍泉、邓志强对上述第一、二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伍泉、邓志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林亚辉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59.05元,由被告林亚辉、伍泉、邓志强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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