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820号
陈卫民、林翠清:
本院受理原告陈日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陈卫民、林翠清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0000元及利息3465元(以90000元为借款本金,利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年利率15.4%计算,从2022年10月31日暂计至2023年1月31日,共3465元,利息计至本金清偿为止)共93465元给原告;2.原告陈日明对湛江市霞山区椹川东二路81号805房(证号:粤房地证字第2006194号)拍卖、变卖享有第一顺位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邮寄送达和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23日上午 9 时在本院四楼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759-2368937(李兰分)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408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