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390号
王熠琛:
本院受理原告杨秀平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合同欠款13750元;并以13750元为本金按LPR【即年利率3.7%】于《协议》约定结清欠款之日【即2022年4月1日】起计算至2023年1月31日的利息为:426.51元,还依此计算至欠款全部还清之日止。即截止2023年1月31日被告应当向原告还款暂共计为14176.51元。2.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11日上午10时在本院四楼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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