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552号
谢煜磊:
本院受理原告李嘉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9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每月2%利率计算,从2021年4月18日至2023年2月1日(暂计至起诉时止)的利息,合计人民币2430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按照每月2%的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自2021年4月18日开始计算自还款时止。3.要求被告谢煜磊承担本次诉讼形成的所有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18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四楼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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