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656号
张海骞、保利(湛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原告与被告一于2019年7月17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4020120190146468)对应的贷款提前到期。2.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38762.09元及利息20685.12元,合计759447.21元(利息暂计至2023年1月30日,从2023年1月31日起的利息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计至还清本息之日止)。3.判令被告二对诉讼请求第2、5项中被告一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4.判令原告在诉讼请求第2、5项的请求范围内对被告一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南3号原汇花园3幢1204房)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四楼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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