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庞虾仔:
本院受理原告何明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148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庞虾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何明辉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庞虾仔负担。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50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50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